第十三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合理使用公共区域,不私搭乱建,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在公共绿地、楼道和楼顶等公共空间饲养动物、种植农作物;
(二)爱护共用设施设备,不在绿地、他人车位和车库门口停车,不妨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通行;
(三)饲养宠物,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免疫,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生活;出户遛犬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四)装修房屋,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