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强行超车、随意变道、超速超载、急转急停,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礼让、避让行人;
(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
(三)驾驶非机动车按照规定车道顺向行驶,主动避让行人,载人载物符合规定;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规定礼让通行,乘坐人员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驾乘人员不向外抛撒物品;
(五)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排队候车,遵守乘坐规则,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七)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乱穿马路、闯红灯,不低头看手机、嬉戏等;
(八)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占用盲道、人行道、应急车道、公交车站点和无障碍停车位;
(九)其他文明交通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