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七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民族医诊所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