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专长)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