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使用带有中医医疗特征的名称或者进行带有中医医疗性质的宣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