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贯彻执行中医药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对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和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捐献具有独特疗效的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和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文物、秘方、验方的;
(四)知名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资助中医药事业发展,贡献突出的;
(六)在发展中医药事业方面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人员力量,开展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养生保健服务中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