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中医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并实行动态调整。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对中医医疗服务价格的动态调整提出建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