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医非基本医疗保健事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捐助中医非基本医疗保健事业,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