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医非基本医疗保健事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捐助中医非基本医疗保健事业,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