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捐助中医药事业,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境外资金发展中医药事业。

鼓励设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中医药发展基金。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