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捐助中医药事业,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境外资金发展中医药事业。鼓励设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中医药发展基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