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进行预算单列,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落实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投入倾斜政策,制定有利于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办法。政府安排的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应当专项用于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