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根据本地实际增加中医药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