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根据本地实际增加中医药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