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五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和服务贸易。鼓励和支持中医药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医医疗机构在海外设立中医类诊所、门诊部、诊疗中心、文化中心,开展医疗服务、学术交流、留学教育和文化交流等合作。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在海外举办和开展以中医药为主题的文化推广、参访交流、产品展示等活动,促进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