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行业学会和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建设和管理,支持中医药学术交流,提升中医药学术技术水平。鼓励与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的学术技术合作,推进涉外中医药医疗服务、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和科研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