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吴门医派、孟河医派、龙砂医派、山阳医派、澄江学派等中医学术流派的挖掘、保护和传承,发挥地方中医学术流派在临床应用、科学研究、学术推广、人才培养、文化建设和对外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