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毕业后教育,加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医教协同培养中医药人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