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四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中医药事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规模适宜、专业及层次结构合理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建设中医药一流大学、一流学科,支持发展高水平中医药高等职业教育。中医药教育机构和专业的设置,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