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中医药事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规模适宜、专业及层次结构合理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建设中医药一流大学、一流学科,支持发展高水平中医药高等职业教育。

中医药教育机构和专业的设置,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