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的抽查检验。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抽查检验结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