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的抽查检验。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