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药质量管理,推动建立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推动中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