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规范化、规模化建设,鼓励道地药材种植,推广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培育经营主体、推动农企联结、引导股份合作,提升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化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技、林业、中医药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科学引导和技术指导工作,为中药材产业发展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