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规范化、规模化建设,鼓励道地药材种植,推广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培育经营主体、推动农企联结、引导股份合作,提升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化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技、林业、中医药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科学引导和技术指导工作,为中药材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