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资源优势,推动中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旅游、文化等产业的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