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资源优势,推动中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旅游、文化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