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实际,制定和完善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不断发挥中药资源优势,加快中药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