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中医治未病、中医特色康复等中医药服务。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治未病科、老年病科、康复科,开展相应的中医药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居民提供中医健康监测、中医药咨询评估、中医养生调理等治未病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