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中医治未病、中医特色康复等中医药服务。

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治未病科、老年病科、康复科,开展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居民提供中医健康监测、中医药咨询评估、中医养生调理等治未病服务。

鼓励养老机构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