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指导帮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中医药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组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和技术协作。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或者参与各类医疗联合体建设。中医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科研和项目协作等多种方式,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乡村医生、家庭医生团队应当掌握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运用中医药技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当包含中医药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