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二十条有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乡村医生,参加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在临床工作中运用相应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