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规定通过西学中、跟师等系统的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后经考核合格,以及取得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专业学历、学位的,可以开展中医医疗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