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八条有效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医疗活动。中医(专长)医师开展中医医疗活动时,应当在诊疗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执业范围以及可以采用的治疗方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