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五条有效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占本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超过百分之六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