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四条有效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建立健全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筛选中医优势病种,建设中医优势专科,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研发中药制剂,设置中医经典病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