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开展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中医医师应当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服务内容和所占比例纳入职称评审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