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三条有效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主要运用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方法开展医疗活动、提供健康服务,中医药服务量和中医药诊疗费用所占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并纳入中医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内容。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规范开展中医医疗活动、提供健康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