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