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装载、分类运输,不得混装、混运,运输车辆外部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

(二)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输生活垃圾;

(四)运输至垃圾转运站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处理在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

(六)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保持系统正常运行;

(七)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