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