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投放第十六条有效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标志和投放规则等,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