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应当同步就近就地配置(建)厨余垃圾的处置设施;已建成但没有配置(建)厨余垃圾处置设施的,应当补充配置(建),不具备配置(建)条件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筹配置(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