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其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当安排在首期建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