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