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京族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侵占、破坏的京族文化遗产属于文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