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京族文化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对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核评估。
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改正不合格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资格。
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可以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有关待遇。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