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已修改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补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发放的原则,不得重复领取。市级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县级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市、县两级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作经费补助应当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