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补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发放的原则,不得重复领取。

市级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县级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

市、县两级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作经费补助应当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