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污染源治理,保障沿河、沿库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费用。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跨县域划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受益和保护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