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和其他主要污染源进行调查,提出整治方案,责令排污口设置单位限期封闭排污口、停止排污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