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
(三)使用化肥;
(四)清洗车辆、机械;
(五)爆破、焚烧垃圾、洗涤、放养禽畜;
(六)旅游、游泳、垂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