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规划建设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保证取水、输水系统能够正常启用,保障城市供水。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