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质标准第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规划建设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保证取水、输水系统能够正常启用,保障城市供水。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