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发生严重干旱、重大水污染事故、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生态应急调水等特殊情况时,市、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水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应急调度预案,实行应急调度,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相关流域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灌溉、供水、水电等各类水工程的使用者、所有者必须执行。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