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质标准第十二条有效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依法批准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保护区名称和范围,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实行目录化管理。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