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依法批准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保护区名称和范围,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实行目录化管理。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