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北川苔子茶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对古茶树的开发利用,应当维护古茶树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合资、合作、租赁、承包、转让、认养等方式共同开发利用古茶树,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